寧德市城市供水合同
供水單位:福建水投集團寧德水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用 水 戶: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城市供水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用水價格
1乙方用水地址為 寧德市蕉城區
供水范圍 DN15 (見附件說圖)。
2、用水性質 用水價格按寧德市物價局定價執行。
3、計量水表安裝地點 戶 外 計量水表 壹 具,
表卡號為: 。
第二條 用水的計量及水費結算方式
1、用水的計量以水表的計量作為水費結算依據,用以計量的水表必須經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單位檢定合格。
2、乙方用水如有二種或二種以上的用水性質應分類、分表計量、計費,因乙方責任未分表計算,甲方依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從高適用水價或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類計價收費。
3、水費結算方式:甲方按月抄驗水表并出據水費結算憑據,用戶應在抄表后按月及時通過福建水投集團寧德水務有限公司客戶繳費處、微信公眾號、支付寶生活繳費、微信生活繳費、郵政繳費點、或登錄建行手機銀行、建行微信公眾號、農商銀行網銀工行網銀;也可以到中國銀行、農商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建設銀行等銀行辦理水費代扣業務(公司地址:寧德市蕉城區城南鎮古溪村臨江路27號),單位用戶水費結算采用銀行托收方式 或 現金 結算。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通過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乙方提供不間斷供水。
2、甲方保證城市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甲方正常向市政管網輸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壓,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壓外(乙方因其它原因對水壓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應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并自行負責管理和維護)。
4、甲方建立“110”聯運服務和24小時電話報修、報漏的受理(0593-2827316),隨時為用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對有計劃的檢修和施工作業造成的停水,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因災害、停電、管道爆裂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乙方用水逾期不繳納水費,甲方有權在水表抄見跨月十五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加收水費違約金,自催告之日起乙方連續二個月未繳納水費,甲方有權暫停對乙方的供水,所欠水費甲方有權繼續追繳。
6、計量水表發生故障或堆埋等原因使甲方無法抄驗水表,屬乙方責任的,當月水費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計收,非乙方責任的按前三個月下平均用水量計收。
7、甲方有權依法、依規制止竊水和其它違章用水的行為,有權根據事實的情節補收水費或罰款。
8、乙方如提出水表計量不準確,甲方應負責復核或進行水表校驗,經校驗后水表正常的,或水表失靈責任屬乙方的,檢驗費由乙方承擔,由于甲方人員抄表的失誤多收水費應及時返還乙方并予賠禮道歉。
9、甲方按國家規定對水表實施周期性檢定,到期輪換,換表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由乙方承擔。
1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及合同約定的服務承諾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批評,甲方應認真受理并給予答復。
2、乙方有權拒絕繳納超出國家標準或超出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3、乙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甲方或上級有關部門投訴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乙方應遵守國家、省、市供水、節水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用水。
5、乙方應配合甲方抄表、維修、施工等工作,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6、乙方因搬遷或其它原因變更、停止用水,應及時到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因未辦手續而產生的有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 貳 份,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未做出規定,雙方協商作出補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2、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 年 月 日止,到期雙方若無異議,合同繼續有效。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附件: